市场监管总局: 肉制品加工使用“驴肉增香膏”违法
2024/9/23 20:24:53 中国食品报网 记者 杨晓晶
本报讯 (记者 杨晓晶)近日,市场监管总局针对河北省市场监管局《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“驴肉增香膏”如何定性的请示》进行回复。回复明确指出,肉制品加工使用“驴肉增香膏”违法。
回复称,以猪肉、马肉等其他肉类为原料,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后冒充驴肉制品的行为,违反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(GB 2760—2014)第3.1条“不应以掺杂、掺假、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”的基本要求,应当认定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,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、第二款进行处罚,涉嫌犯罪的还应移送公安机关。此外,以鸡肉、鸭肉、猪肉、马肉等为原料生产、加工的产品冒充羊肉、牛肉等肉类或肉类制品,参照上述意见执行。
【责任编辑:张帆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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